在離婚訴訟中,如果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均不愿意撫養子女,法院將會如何判決?
近日,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,引發關注。
2005年,龔某某與熊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,并于2006年辦理了結婚登記。2007年,大兒子大熊出生。2013年,小兒子小熊出生。小熊發育遲緩,經有關部門認證為言語殘疾人,殘疾等級為一級。
2023年,龔某某開始外出務工,自此夫妻兩人開始分居生活。同年,龔某某具狀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熊某離婚。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龔某某的訴訟請求。判決生效后,龔某某在東莞務工,熊某在老家撫養孩子,二人很少聯系。
2025年,龔某某再次具狀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熊某離婚。為維持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長,法院多次組織雙方調解。但龔某某和熊某分歧較大,均表示希望由對方撫養小熊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處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保護婦女、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殘疾人的合法權益。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,不僅應綜合判斷父母之間夫妻感情是否破裂,還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、教育、探望等事宜。
本案中,龔某某和熊某的未成年婚生子小熊為言語殘疾人,殘疾等級為一級。龔某某和熊某雖均同意離婚,且符合法定離婚條件,但離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,同時還有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探視問題。把子女問題進行妥善處理重要性,應同等于是否給夫妻雙方判決離婚的重要性。
龔某某和熊某對于婚生子小熊的撫養表現出嚴重的不負責任,互相推諉,甚至視其為累贅,此種行為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,應予規制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是法律規定的義務,不能因孩子有缺陷或患有其他疾病等就放棄撫養孩子。因雙方均不愿意撫養孩子,如果法院強行判決孩子歸某一方撫養,撫養一方會視為一種負擔,對孩子的成長極為不利。
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倡導家庭樹立優良家風,弘揚家庭美德,維護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,故法院判決駁回不準予龔某某和熊某離婚。判決后,龔某某和熊某均服判息訴。
中國婦女報曾就類似案例發文稱,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,即便離婚也不能推卸。作為父母,“呵護成長”是應盡的責任,“撫養教育”是基本的義務。父職母職,實乃天職;生而不養,實乃大過。